2023年湖北武汉市社会科学院专项招聘公告

来源:武汉市人事考试院 2023-05-19 10:01:01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2023年专项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地方智库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武汉实践,根据武汉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拟面向社会专项招聘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是“国家核心智库”榜单成员,位居城市社科院第一方阵。建院40年来,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6项、国际合作项目7项,荣获中宣部、省市“五个一工程奖”10余项,省市优秀社科成果奖150多项。院刊《学习与实践》连续11年入选CSSCI来源期刊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名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类期刊前列;《武汉社会科学》是武汉地区武汉问题研究的权威性辑刊。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以服务大武汉复兴、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科研指向,专注于文史哲经社交融,探求于城市人文与科学、工程、治理贯通,落脚于城市发展理论与实践共进,致力于打造枢纽型新智库,构建理论研究—实践服务—政策参谋“三位一体”协同创新体系,聚焦新学科,参谋新发展,贡献新治理。

二、招聘计划

面向全国招聘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3名,具体岗位及要求见附件1。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综合表现较好;

3.在2023年7月31日前获得博士学历学位,海外博士学历学位需通过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应届博士毕业生,年龄35周岁及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出站博士后,年龄40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45周岁及以下(年龄日期计算方式:35周岁及以下指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指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45周岁及以下指197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报考人员近5年的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业绩条件A类中的任意一项或B类中的任意两项:

A类:

A1.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一作本人二作视同符合),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或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在国际权威学术期刊发表的成果单独审核);

A2.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一作本人二作视同符合),公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1篇,转载字数不少于1000字;

A3.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加盖公章的立项证明或结项证明为准);

A4.主持的科研成果获国家领导、省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批示件的作者署名为准);

A5.主持的科研成果获省优秀社科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省优秀调研成果奖、湖北发展研究奖、国家级学会奖1项(一等奖及以上,以证书对应成果的作者署名为准);

A6.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一作本人二作视同符合),在CSSCI来源期刊期刊(不含扩展版)公开发表论文2篇。

B类:

B1.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一作本人二作视同符合),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或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在国际主流学术期刊发表的成果单独审核);

B2.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一作本人二作视同符合),公开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等期刊转载1篇,转载字数不少于1000字;

B3.独立或合著(2至3人)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

B4.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加盖公章的立项证明或结项证明为准);

B5.参与的科研成果获国家领导、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批示件的作者署名为准);

B6.参与的科研成果获省优秀社科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省优秀调研成果奖、湖北发展研究奖、国家级学会奖1项(二等奖及以上,以证书对应成果的作者署名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非应届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人员,以及正在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尚在记录期限内的人员;

5.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学术诚信问题受到通报及以上处分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可不受理应聘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审核

应聘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6月6日将报名材料发至邮箱18872231071@163.com(材料以文件压缩包形式发送,以“报考岗位名称+姓名”命名)。

联系人:田烨砚 赵光波;电 话:027-82630893

报名提供以下材料彩色扫描件:

1.属于应届毕业生的,提供学校核发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学历学位证、高级职称证扫描件,国内学历学位需提供学信网查询结果;

3.身份证(正反)、2寸免冠照片(此后所用照片要求一致,不符合要求将不能通过审核);

4.《武汉市社会科学院2023年度专项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

5.《科研成果登记表》(近5年来科研成果清单,所有登记科研成果均需提供证明材料,在网上可查询的请提供查询网址)(附件3);

6.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可在体检前提供)。

超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能通过资格初审。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进阶及聘用资格。

经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和业绩条件的,进入考核环节。工作人员将在收到报名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审查结果。

(二)考核环节

1.考核环节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2.笔试部分设置1道考题。应聘人员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视角或方法,对题目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总字数1500字左右为宜。每位应聘人员的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

3.根据应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岗位招聘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部分的人选。若该岗位笔试成绩排名中第5名出现考生并列的,则第5名并列的所有考生都进入面试部分。若该岗位招聘人数与参加笔试人数的比例未达到1:5,则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部分。

4.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时间共30分钟(应聘人员可提前15分钟准备,答题时间15分钟)。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科研业绩水平等方面。面试成绩按百分制打分。

5.考生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4:6折算计入综合成绩。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底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下一阶段人员。若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并列,则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阶段;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由考官组合议后确定1名考生进入下一阶段。

6.应聘人员考核综合成绩在80分(含)以上,方能进入考察体检阶段。如应聘同一岗位所有人员的综合成绩都达不到要求,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7.考核环节将于2023年6月中旬择机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武汉市社会科学院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wuhanass.org.cn/)公告,工作人员也将通过邮件或电话对符合报名资格条件和业绩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通知。

(三)体检与考察

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三甲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全方位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信记录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

有自愿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依次等额递补。

(四)公示和聘用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经招聘单位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名单在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wuhanass.org.cn/)公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如有放弃或取消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对于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按照武汉市事业单位补充新进人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其就业报到、岗位认定登记、落实编制、工资兑现等有关手续。

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毕业或未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已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待本人与该单位解约后,方可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对拟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相关待遇

相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待遇参照同等级进行预定级,待转评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后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定等级和晋级。

六、违纪违规处理

对考生在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七、政策咨询电话

027-82630893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政治处(组织人事)

监督举报电话:

027-82634680 中共武汉市社会科学院机关纪委

八、附件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

附件1:武汉市社会科学院2023年专项招聘计划表.doc

附件2:武汉市社会科学院2023年度专项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附件3:科研成果登记表(2018年至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