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十堰市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公告
2022年03月07日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十堰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2022年继续面向全国引进一批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人才数量
2022年十堰市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974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十堰市2022年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目录》(附件1)
二、引进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6.原则上引进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之后出生);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需求目录为准;
7.符合引进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按规定到定向工作单位未满服务期限的、现役军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
已在十堰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省驻市高校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省驻市高校岗位;已与十堰市辖区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自发布公告起前两年内在十堰辖区内缴纳过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不得应聘市区企业岗位。
三、引进扶持政策
(一)市直事业单位相关待遇
1.薪酬待遇。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工资待遇;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享受管理职员七级、八级工资待遇。
2.人才津贴。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最低服务期内,除正常工资津补贴外,按照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年(生活补贴3万元/人/年、岗位补贴5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最高5万元/人/年(生活补贴2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另给岗位补贴3万元/人/年),连续发放3年。
3.住房保障。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其配偶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4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承租的住房;硕士研究生可申请不超过100平米人才公寓一套,免租金入住5年,承租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承租的住房。
4.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配偶符合随迁安置条件、且愿意在十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商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安排;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子女入学可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读学校。
(二)驻市省属高校、企业相关待遇
对驻市省属高校、企业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在最低服务期内,除享受地方人才政策待遇(人才津贴、住房保障、家属安置及子女入学与市直事业单位同等)外,可叠加享受所在单位的优惠政策及正常的薪酬、福利待遇。
各县(市、区)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由各地按相关规定落实。
四、引进程序
按照《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流程》(十人才〔2019〕9号)《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人社发〔2018〕1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个人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可通过《十堰市2022年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目录》(附件1)中用人单位联系电话及邮箱与用人单位联系。报名时应填写《十堰市2022年引进硕士、博士及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并提供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报名职位所需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及电子扫描版。
2.时间安排。市直单位(除市直医院、市属高中、职校外)引才报名自公告之日起截止2022年3月28日,引才招聘面试考核在5月底前集中完成,7月上旬左右完成聘用手续办理。其他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全年有效。
3.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告发布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更改有关证件、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4.考试与考核。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对审核通过人员就相关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测评,根据测评情况确定拟引进人选。驻市高校、市直医院及企业人才引进由各单位自主开展。驻市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在辖区组织、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5.考察与体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根据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察与体检对象。考察内容、标准、程序、方法及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引进人才的考察体检工作由所在辖区组织、人事及行业主管部门商用人单位确定。
6.公示和聘用。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办理聘用手续。
7.待遇落实。人才引进满1年后,经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将人才津贴发放到位。
8.服务期限。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我市最低服务期为5年(经组织调动的除外);其他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应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服务最低年限不少于3年,服务期从录用之日或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五、防疫要求
应聘人员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取消应聘资格,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纪律要求
各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对人才引进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公告。咨询电话:0719-8116397、0719-865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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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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