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高新区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招聘2022届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告
2022年04月13日讯:南宁高新区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入选为教育部“基于教学改革、融合信息技术的新型教与学模式”实验区、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示范区、广西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创新实验区。现有承担义务教育的公办中小学17所,公办幼儿园6所。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均处于南宁市建成区范围内,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为了及时补充南宁高新区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计划面向2022届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150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公办中小学140名教师(使用事业编制)、所属公办幼儿园10名教师(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具体岗位要求见招聘岗位信息表,具体拟聘单位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前由高新区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
二、报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18-30周岁(截止时间为现场报名当日)。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为2022届普通高等院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2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六)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普通话等级水平、教师资格等相关证书。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曾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7.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22年7月31日以前取得岗位所需要的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非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及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必须在现场报名当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等。
岗位条件有专业要求的,报考人员应使用岗位要求学历对应的毕业证书上所列专业报名,专业、学历、学位相统一。专业目录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22年版)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
特别说明:本次招聘中相应学科教师岗位除了岗位计划表规定的专业可以报考,该学科对应的教育学类专业也可报考。例如,物理教师岗位,学科教学(物理)专业或物理教育专业且符合岗位要求也可报考。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南宁高新区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三、招聘流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为2022年4月-2022年6月,具体招聘日程视高校现场双选会举办时间确定,每次双选会时间、地点确定后在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举办双选会的高校官方网站提前2日发布招聘信息更新公告及当次对应的岗位招聘计划。
(二)报名、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南宁高新区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表》并附个人简历、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期间成绩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招聘会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招聘小组按岗位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报名人数达到1:3方可开考,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1:2的比例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将核减或者取消岗位招聘。
(三)笔试
对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招聘小组在指定地点组织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营能力。
笔试时间、地点将以书面形式(短信)通知报考,请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四)面试
原则上从笔试成绩按1:3比例由高至低确定入围面试人选,笔试成绩有0分、缺考或违纪情况的报考者不能入围面试。
面试时间视各双选招聘会实际情况确定,由招聘小组通知考生。面试当天考生需携带面试通知书、身份证参加面试。
面试形式为试讲,面试满分为100分,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被考察人选。
(五)总成绩计算方式
1.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本次招聘笔试成绩不计入招聘总成绩,面试成绩为招聘总成绩。
3.总成绩并列的,采取加试方式并以加试成绩高的确定为签订三方协议人选。
(六)签订三方协议
按各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及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以南宁高新区教育局名义与应聘人员签订三方协议。
(七)考察
依据面试人员面试成绩并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考察人选。考生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人选由南宁高新区考察工作小组进行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方面了解,同时查询应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出具书面考察材料。如在考察中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档案查询中有影响招聘的情况,或相关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并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
(八)体检
考察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组织到指定的具有相当资质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工作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执行。体检经费由考生本人自行负担。
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对有当日当场复检要求的体检项目,复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对其他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聘人员。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者或是报考者自愿放弃的,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进行考察、体检。
(九)公示及聘用
从考察、体检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及对应拟聘单位,待拟聘人员核验其符合招聘的条件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体检合格)由高新区党工委研究聘用事宜,经研究同意后将拟聘人员名单通过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使用事业编制招聘的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相关手续。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招聘的人员,按照程序办理备案相关手续。使用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的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竞争上岗、岗位交流、社会保险等方面按照《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编办发〔2015〕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9号)文执行。
四、诚信档案管理
报考者有下列失信行为的记入南宁高新区教育系统招聘考试诚信档案库,按程序报送南宁市教育局,由南宁市教育局记入南宁市教育系统招聘考试诚信档案库,供各级招聘部门聘用考察时参考。报考者行为对招聘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程序报送南宁市公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一)报考者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记入教育系统招聘考试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3年。
(二)报考者被聘用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不报到被取消聘用的,以及报到后在试用期内无故放弃的,或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记入招聘考试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5年。
五、其他事宜
1.本次招聘全程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1号)文件执行。
2.本次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各类公开考试招聘中小学教师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或授权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辅导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招聘无关。
3.本次招聘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程,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招聘资格。报考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招聘工作联系方式:戴老师,0771-5816946
监督电话:0771-3185216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gxq.nanning.gov.cn/
网络投递简历邮箱:27392336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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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宁高新区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开招聘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表
2.南宁高新区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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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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