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东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选聘特聘岗位专干公告
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 2024-03-15 15:26:03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3月公开选聘特聘岗位专干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1名特聘岗位专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及条件
(一)选聘岗位
具体岗位详见《深圳市光明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3月公开选聘特聘岗位表》(附件1),符合本公告及选聘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职位专业要求参考《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6)。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十八周岁以上;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和犯罪记录;
3.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符合选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的最高年龄、取得相关职称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前一天;
5.符合岗位任职回避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现役军人;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3月22日下午18:00 。(报名时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报名资料
1.《深圳市光明住房和建设局特聘专干选聘报名表》可编辑电子版、扫描件(表内手写签名并按手印,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附件2)
2.《应聘人员报名信息采集表》(可编辑电子版,无须扫描件)(附件3);
3.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4.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5.学历、学位验证(学信网、学位网电子认证);
6.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承诺书扫描件(附件4,表内手写签名并按手印);
7.任职回避承诺书扫描件(附件5,表内手写签名并按手印);
8.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
采取网上邮箱投递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岗位所需相关材料按顺序打包压缩,压缩包文件名为“投递日期简写+考生姓名”(例:0315+张三)发送至指定邮箱zjjrs@szgm.gov.cn,邮件命名方式同上。
报名咨询: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0755-23198428,曾工。(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四)资格初审
我局遴选委员会将按照专业学历背景及相关性、学术业绩与选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方面择优选择参与考核人员。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将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进行通知,不通过不予通知。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形式进行,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40%,面试占总成绩60%,具体形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资格初审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考试环节,统一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70分,考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四、体检
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将于考试结束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公布。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须自发布体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医院体检,体检报告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交。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
五、资格复审
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我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复审及考察,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结合工作岗位要求进行综合考察,复审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经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及聘用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聘用人选。
确定为聘用的人选,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岗位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本次招聘人员用工形式均为劳务派遣用工,薪酬待遇及晋升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及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均包含本数。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针对本次考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的组织方无关。
(三)进入体检、资格复审或公示环节的考生如出现体检、资格复审不合格,放弃体检、资格复审,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录用或放弃办理入职的,相应职位可结合实际按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本公告由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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